AGB

服务条款

§ 1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可能会不时更改,适用于我们通过互联网、任何类型的移动设备、电子邮件直接或间接(即通过第三方)提供的所有服务或通过电话。通过任何方式访问我们的网站和使用我们的应用程序(以下简称“网站”)和/或完成预订,您确认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包括隐私政策)。

这些网站、这些网站的内容和结构以及通过这些网站和本网站提供的在线住宿预订服务(“服务”)由 PRIMA Hotels Holding GmbH、PRISMA Parkhotel-Wehrle、“我们”、“我们”或“我们的”)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运营和提供,仅供个人和非商业用途使用。

§ 2 术语定义

2.1 术语定义:
PRISMA Parkhotel-Wehrle 后来的“住宿者”:是为客人提供收费住宿的自然人或法人。 “客人”:是使用住宿的自然人。客人通常也是合同伙伴。与合同伙伴一起到达的人(例如家庭成员、朋友等)也被视为客人。 “合同伙伴”:作为客人或为客人订立住宿合同的德国境内外自然人或法人。
住宿合同”:是住宿提供者与合同伙伴之间订立的合同,其内容在下文中有更详细的规定。

§ 3 签订合同 - 预付款

3.1 住宿提供者接受订约方的订单时,住宿合同即告成立。如果电子声明的接收方可以在正常情况下访问电子声明,并且在住宿提供者的营业时间内允许访问,则视为已收到电子声明。

3.2 住宿提供者有权在合同方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签订住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住宿提供者有义务在接受签约方的书面或口头订单之前告知签约方所需的押金。如果签约方同意预付款(书面或口头),则住宿合同在收到住宿提供者同意签约方支付预付款的声明后生效。

3.3 签约方有义务在入住前 7 天(收据)之前支付押金。合同伙伴承担货币交易的费用(例如转账费用)。信用卡公司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信用卡和借记卡。

3.4 押金是约定费用的一部分。

§ 4 住宿的开始和结束

4.1 除非住宿提供者提供不同的参考时间,否则合同方有权从约定日期(“抵达日”)下午 2 点起入住出租房间。

4.2 如果房间在早上6:00之前首次入住,前一晚算作第一次入住。

4.3 租用的房间应在退房当天上午 11:00 之前由合同方腾出。如果租用的房间没有及时腾出,住宿提供者有权收取额外一天的费用
是。

§ 5 取消住宿合同——取消费

住宿提供者取消

5.1 如果住宿合同规定了首付款,如果合同伙伴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住宿提供者可以在没有宽限期的情况下退出住宿合同。

5.2 如果客人在约定的抵达日期晚上 9:00 之前未出现,则没有义务提供住宿,除非约定了更晚的抵达时间。

5.3 如果合同伙伴支付了预付款(见 3.3),则最迟在约定抵达日期的次日下午 2 点之前保留场地。如果提前支付超过 4 天的费用,则住宿义务将在第四天的下午 2:00 结束,届时抵达日将被视为第一天,除非客人宣布晚些时候抵达。

5.4 不迟于合同方约定的到达日期前 3 个月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住宿提供者可以出于客观正当理由通过单方面声明取消住宿合同。

合同伙伴撤回 – 取消费

5.5 不迟于客人约定的抵达日期前3个月
单方不支付取消费的住宿合同
合同伙伴的澄清。

5.6 在 § 5.5 规定的期限之外。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合同伙伴单方面声明的撤回只有在支付以下取消费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 抵达前 1 个月内收取总套餐价格的 10%;

- 抵达前 1 周内支付总套餐价格的 50%;

- 在抵达前的最后一周支付总套餐价格的 90%。

最多 3 个月 3 个月 最多 1 个月 1 个月 最多 上周的第 1 周
无取消费 10% 50% 90%


到达障碍

5.7 如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如极端降雪、洪水等)导致所有旅行选择无法进行,签约方无法在抵达当天出现在住宿设施,签约方无义务支付约定的费用对于到达的日子。

5.8 如果可以在三天内再次到达,一旦可以到达,则支付预订住宿费用的义务将恢复。

§ 6 提供替代住宿

6.1 如果对合同方而言合理,住宿提供者可以为合同方或客人提供足够的替代住宿(质量相同),尤其是在偏差很小且客观合理的情况下。

6.2 给出事实理由,例如,如果房间已经(有)变得无法使用,已经入住的客人延长入住时间,超额预订或其他重要运营措施需要此步骤。

6.3 更换住宿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住宿提供者承担。

§ 7 合同伙伴的权利

7.1 通过签订住宿合同,合同方有权正常使用租用的房间、住宿设施的设施,这些设施可供客人以通常的方式使用,没有特殊条件,以及通常的使用权服务。合同伙伴必须根据任何酒店和/或客人指南(入住须知)行使其权利。

§ 8 合同伙伴的义务

8.1 合同伙伴有义务最迟在出发时支付约定的费用加上因他和/或陪同他的客人单独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加上法定销售税。

8.2 住宿提供者没有义务接受外币。如果住宿提供者接受外币,将尽可能按每日汇率接受外币付款。如果住宿提供者接受外币或无现金支付方式,则合同伙伴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例如向信用卡公司查询、电报等。

8.3 因合同方知悉或自愿接受住宿方服务的客人或其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害,合同方应对住宿方承担责任。

§ 9 住宿提供者的权利

9.1 如果合同伙伴拒绝支付或拖欠规定的费用,住宿提供者有权根据德国民法典享有法定保留权和根据德国民法典的法定留置权签约方或客人携带的物品。住宿提供者还有权享有保留或留置权,以确保其在住宿合同中的索赔,特别是膳食、为合同伙伴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任何类型的赔偿索赔。

9.2 承包方房间服务是否例外
一天中的某些时间(晚上 8:00 之后和早上 6:00 之前),住宿提供者有权为此收取特别费用。但此项特殊费用必须在房价表上注明。住宿提供者也可以出于运营原因拒绝这些服务。

9.3 住宿提供者有权随时就其服务收取费用或临时费用。

§ 10 住宿提供者的义务

10.1 住宿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其标准提供约定的服务。

10.2 住宿提供者提供的不包含在住宿费中的特殊服务示例如下:

a) 可单独开发票的特殊住宿服务,如提供休息室、桑拿、室内游泳池、游泳池、日光浴室、车库等;
b) 提供加床或儿童床的费用将降低。


§ 11 住宿提供者对携带物品损坏的责任

11.1 住宿提供者根据德国民法典对合同伙伴携带的物品负责。业主仅在物品已移交给业主或业主授权的人或已被带到他们指定或指定的地点时承担责任。住宿提供者举证不成的,由住宿提供者对自己的过错或者本单位人员、出入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德国民法典,住宿提供者的责任最高为当前适用版本中关于旅店老板和其他企业家责任的联邦法律中规定的最高金额。如果合同伙伴或客人没有立即按照住宿提供者的要求将其物品存放在专门的存放处,则住宿提供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住宿提供者的任何责任金额仅限于相应住宿提供者的责任保险金额的最大值。必须考虑合同伙伴或客人的任何过失。

11.2 住宿提供者因轻微过失免责。如果合同伙伴是企业家,则也排除因重大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对方对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后果性损害或间接损害以及利润损失均不予赔偿。

11.3 住宿提供者仅对当前不超过 550.00 欧元的贵重物品、金钱和证券负责。如果住宿提供者在了解这些物品的情况下接受这些物品进行保管,或者如果他或他的人员之一对损坏负责,则住宿提供者仅对进一步的损坏负责。责任限制
根据 12.1 和 12.2 相应适用。

11.4 如果贵重物品、金钱和证券的价值远高于住宿设施的客人通常保管的价值,住宿提供者可以拒绝保管。

11.5 在假定存储的任何情况下,如果合同伙伴和/或客人没有立即通知住宿提供者已发生的损坏,则不承担责任。此外,这些索赔必须在合同伙伴或客人知道或可能知道的三年内在法庭上提出;否则权利已经过期。

§ 12 责任限制

12.1 签约方为消费者的,除人身伤害外,住宿提供者的轻微过失责任免除。

12.2 如果合同伙伴是企业家,则住宿提供者对轻微和重大过失的责任被排除在外。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对方对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后果性损失、非物质损失或间接损失以及利润损失将不予赔偿。无论如何,要赔偿的损害仅限于信任程度。

§ 13 畜牧业

13.1 动物只能在住宿提供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带入住宿设施,如有必要,需支付特殊费用。

13.2 携带动物的合同方有义务在其逗留期间妥善保管或监督该动物,或自费委托合适的第三方保管或监督。

13.3 携带动物的合同伙伴或客人必须有适当的动物责任保险或私人责任保险,其中也包括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必须应住宿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关保险证明。

13.4 签约方或其保险人对携带动物造成的损害向住宿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损害还特别包括住宿提供者必须向第三方提供的那些由住宿提供者提供的补偿服务。

13.5 沙龙、社交室、餐厅和健康区不允许携带动物。


§ 14 住宿延期

14.1 合同伙伴无权延长逗留期限。如果签约方及时宣布希望延长住宿时间,住宿提供者可以同意延长住宿合同。住宿提供者没有义务这样做。

14.2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如极端降雪、洪水等)导致所有出发选项被封锁或无法使用,合同方无法在出发当天离开住宿设施,则住宿合同将自动顺延。离开的不可能。仅当合同伙伴因异常天气条件无法充分使用住宿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时,才有可能减免此期间的费用。住宿提供者有权
至少要求与淡季通常收取的价格相对应的费用。


§ 15 住宿合同的终止——提前终止

15.1 如果住宿合同是在特定期限内签订的,则在该期限届满时终止。

15.2 如果签约方提前离开,住宿提供者有权要求全额约定的费用。住宿提供者将扣除他因未使用他的服务范围而节省的费用或他通过在其他地方租用订购的房间而获得的费用。只有在客人不使用预订的房间时住宿设施已满房并且由于合同伙伴取消而房间可以出租给其他客人时,才会节省费用。合同伙伴承担证明储蓄的责任。

15.3 与住宿提供者的合同因客人死亡而终止。

15.4 如果住宿合同是无限期签订的,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预定结束前第三天上午10:00之前终止合同。

15.5 住宿提供者有权出于正当理由立即终止住宿合同,特别是如果合同伙伴或客人

a) 严重不利地使用房屋,或通过他的不体贴、冒犯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其他客人、业主、他的人民或负责人
使在打捞作业中生活的第三方难以共同生活或对财产、道德或人身安全犯下应受惩罚的罪行
使有罪
b) 受传染病或超出住宿期限或其他需要护理的疾病的影响;
c) 提交的发票未在到期的合理期限(3 天)内支付。

15.6 如因不可抗力(如天灾、罢工、停工、官方命令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住宿提供者可随时终止住宿合同,无需遵守期限通知,前提是合同尚未被视为依法终止,或者住宿提供者已免除其住宿义务。合同伙伴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等索赔均被排除在外。


§ 16 客人生病或死亡

16.1 如果客人在入住住宿设施期间生病,住宿提供者将应客人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如果有迫在眉睫的危险,住宿提供者也会在客人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安排医疗护理,尤其是在必要且客人自己无法做到的情况下。

16.2 只要客人无法做出决定或无法联系到客人的亲属,住宿提供者将提供医疗服务,费用由客人承担。这种关注的程度
但是,措施在客人可以做出决定或亲属被告知患病的时间点结束。

16.3 住宿提供者有权向合同伙伴和客人或在死亡的情况下向他们的合法继承人要求赔偿,特别是以下费用:

a) 未付医疗费用、救护车运输费用、药物和医疗辅助设备费用
b) 必要的房间消毒,
c) 已经无法使用的床单、床单和床上用品,否则需要对所有这些物品进行消毒或彻底清洁,
d) 修复因疾病或死亡而受到污染或损坏的墙壁、家具、地毯等,
e) 房间租金,只要房间已被客人使用,加上房间因消毒、清理或类似情况而无法使用的任何天数,
f) 住宿提供者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害。


§ 17 履行地、管辖地和法律选择

17.1 履行地点为住宿场所所在地。

17.2 本合同受德国正式和实体法的约束,排除国际私法(特别是 IPRG 和 EVÜ)和联合国销售法的规则。

17.3 双边企业交易的专属管辖地是住宿提供者所在地,住宿提供者也有权在任何其他当地和事实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主张其权利。

17.4 如果住宿合同的订立方为消费者且在德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则只能在消费者的住所、经常居所或工作地点对消费者提起诉讼。

17.5 如果住宿合同是与作为消费者且居住地位于欧盟成员国(德国除外)、冰岛、挪威或瑞士的合同伙伴签订的,则这是当地和事实的消费者居住地的消费者主管法院对提起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

§ 18 杂项

18.1 除非上述规定另有规定,期限自将规定期限的文件交付给负责遵守期限的合同方之日起计算。在计算以天数确定的期间时,不计算期间开始所依据的时间点或事件所在的日期。按周或月确定的截止日期是指一周或一个月中的那一天,其名称或编号与截止日期的计算日期相对应。如果该月缺少这一天,则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18.2 其他合同伙伴必须在该期间的最后一天(24 小时)收到声明。

18.3 住宿提供者有权用自己的索赔抵消合同伙伴的索赔。除非住宿提供者无力偿债或合同伙伴的索赔已由法院裁定或住宿提供者认可,否则合同伙伴无权用自己的索赔抵消住宿提供者的索赔。

18.4 如有漏洞,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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